包含构造柱、拉结筋等常规试验的介绍。
C.1.3 后锚固件应进行抗拔承载力现场非破损检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还应进行破坏性检验:
C.1.4 受现场条件限制无法进行原位破坏性检验时,可在工程施工的同时,现场浇筑同条件的混凝土块体作为基材安装锚固件,并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破坏性检验,且应事先征得设计和监理单位的书面同意,并在现场见证试验
3.4.1 用于植筋的钢筋应使用热轧带肋钢筋或全螺纹螺杆,不得使用光圆钢筋和锚人部位无螺纹的螺杆。
3.4.2 用于植筋的热轧带肋钢筋宜采用HRB400级,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的要求,钢筋的强度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采用。
C.3.1 现场检测用的加荷设备,可采用专门的拉拔仪,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备的加荷能力应比预计的检验荷载值至少大20%,且不大于检验荷载的2.5倍,应能连续、平稳、速度可控地运行;
加载设备应能够按照规定的速度加载,测力系统整机允许偏差为全量程的土2%;
设备的液压加荷系统持荷时间不超过5min时,其降荷值不应大于5%;
加载设备应能够保证所施加的拉伸荷载始终与后锚固构件的轴线一致;
加载设备支撑环内径D0应符合下列规定:
1)植筋:D0不应小于12d和250mm的较大值;
2)膨胀型锚栓和扩底型锚栓:D0不应小于4hef;
3)化学锚栓发生混合破坏及钢材破坏时:D0不应小于12d和250mm的较大值;
4)化学锚栓发生混凝土锥体破坏时:D0不应小于4hef。
C.2.1 锚固质量现场检验抽样时,应以同品种、同规格、同强度等级的锚固件安装于锚固部位基本相同的同类构件为一检验批,并应从每一检验批所含的锚固件中进行抽样。
C.2.2 现场破坏性检验宜选择锚固区以外的同条件位置,应取每-一检验批锚固件总数的0.1%且不少于5件进行检验。锚固件为植筋且数量不超过100件时,可取3件进行检验。
C.2.3 现场非破损检验的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锚栓锚固质量的非破损检验
1)对重要结构构件及生命线工程的非结构构件,应按表C.2.3规定的抽样数量对该检验批的锚栓进行检验;

2)对一般结构构件,应取重要结构构件抽样量的50%且不少于5件进行检验;
3)对非生命线工程的非结构构件,应取每一检验批锚固件总数的0.1%且不少于5件进行检验。
植筋锚固质量的非破损检验
1)对重要结构构件及生命线工程的非结构构件,应取每一检验批植筋总数的3%且不少于5件进行检验;
2)对一般结构构件,应取每一检验批植筋总数的1%且不少于3件进行检验;
3)对非生命线工程的非结构构件,应取每一检验批锚固件总数的0.1%且不少于3件进行检验。
C.2.4 胶粘的锚固件,其检验宜在锚固胶达到其产品说明书标示的固化时间的当天进行。若因故需推迟抽样与检验日期,除应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外,推迟不应超过3d。
C.4.1检验锚固拉拔承载力的加载方式可为连续加载或分级加载,可根据实际条件选用。
C.4.2进行非破损检验时,施加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C.4.3 进行破坏性检验时,施加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